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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未按标签要求2℃-8℃贮存,河北临城县一卫生院被罚款1万

来源:腾讯网 发布时间:2023-09-01 07:55:20

河北邢台市临城县政府网3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,邢台临城县一卫生院因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2℃-8℃贮存医疗器械,被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:


(相关资料图)

临市监处罚〔2023〕西所1号

当事人:XX卫生院

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。2023年3月10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XX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XX卫生院涉嫌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,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,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,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经查,查明:2023年3月10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XX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,在该卫生院一楼化验室右侧房间内的桌子上发现医疗器械3盒,产品标签上标示:2℃-8℃贮存,但现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0℃。上述产品分别是从邢台XX有限公司、河北XX有限公司购进,截止到案发日未给患者使用。

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法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临市监罚告[2023]西所8091号)送达当事人,在法定期限内,当事人未提出陈述、申辩要求,未提出听证申请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本局认为,当事人采购的医疗器械3盒,产品标签上标示:2℃-8℃贮存,但现场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0℃的行为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:“运输、贮存医疗器械,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;对温度、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,应当采取相应措施,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、有效。”之规定,属于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。

在本案调查过程中,涉案医疗器械尚未实际使用,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符合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第十六条第(二)项: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(二)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;”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,符合《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》中“一、从轻情形”中“6.积极主动配合调查,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,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;......”规定的从轻情形,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。

综上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,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30%以上2倍以下罚款,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:......(三)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、贮存医疗器械;......”之规定,参照《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中“目录7......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、贮存医疗器械......”中“从轻”裁量基准“1万元以上2.2万元以下罚款......”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潇湘晨报综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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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FG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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